希特勒被任命为德国总理之后,依据魏玛宪法,操纵议会通过一系列法令事实上废除了宪法,实现了希特勒上台前的承诺:通过民主获得毁灭民主的武器。
1933年2月27日,德国国会大厦失火。次日,希特勒诱使总统兴登堡发布了《总统保护人民和国家法令》。这一法令终止了保证公民自由的魏玛宪法的7项条文。对个人自由,对出版言论自由,对集会和结社自由的种种限制,对邮件、电报和电话等个人隐私的侵犯,对房屋搜查的许可,对财产权的取消和限制,都依法令合法化了(页345)。该法还允许中央政府接管州政府的权力,任命州政府官员(页354)。
据Molly(博客网址:jasmine.fyfz.cn)指正,这一法令的宪法依据是魏玛宪法第51条和第48条(第51条:联邦大总统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联邦行政院长代理之。如事故有延长之虞时,则依照联邦法律规定其代理。联邦大总统,于任期未满去职及新总统未选出前,得依前项办理。第48条:联邦大总统,对于联邦中某一邦,如不尽其依照联邦宪法或联邦法律所规定之义务时,得用兵力强制之。联邦大总统于德意志联邦内之公共安宁及秩序,视为有被扰乱或危害时,为恢复公共安宁及秩序起见,得取必要之处置,必要时更得使用兵力,以求达此目的。联邦大总统得临时将本法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一百一十七,一百一十八,一百二十三,一百二十四及一百五十三各条所规定之基本权利之全部或一部停止之。本条第一第二两项规定之处置,但此项处置得由联邦大总统或联邦国会之请求而废止之。其细则,另以联邦法律规定之。)
但希特勒并不是第一个援用上述条文的人。他的前任勃鲁宁总理1930年7月第一次援用宪法第48条解散议会,而9月的议会选举为希特勒的权力之路打开大门(页287)。
1933年3月14日,议会以441比94通过了《终止人民和国家痛苦法》,即通常说的《授权法》。该法授予内阁如下权力:无须议会同意即可通过法律;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违背宪法;和外国缔结条约;总理有权发布法律。为什么这部法律会得以通过?无疑有希特勒卑劣欺骗其他政党的因素(页352)。但是,德国社会当时的确存在浓厚的期待集权统治的氛围。而且议会中的一些政党为苟且偷生很不光彩地支持了纳粹党。这部《终止人民和国家痛苦法》实际上废除了《魏玛宪法》所建立的议会民主制度,内阁夺取了立法权,内阁可以合法地违背宪法。《终止人民和国家痛苦法》成为希特勒在后来12年实行独裁专制的合法基础。后来的12年,人民的痛苦不仅没有被“终止”,相反变成了无尽的深渊。这部法律的名称真是极具讽刺意味。大概一切极权统治都有这种特色。
1933年3月31日,中央政府通过了《各州协调一致临时法》。该法宣告州政府必须与国会中纳粹党的力量保持一致,授权各个州政府可以发布不符合州宪法的法律(页353)。1934年1月30日,《国家重建法》颁布,规定各州政府必须服从中央政府的权威。该法没有废除州政府但是废除了选举产生的州议会(页355)。
1933年7月14日,颁布《反对新党建立法》,宣布在德国只有一个政党,那就是国家社会主义德国工人党,禁止其他一切政党的存在和新政党的建立(页356)。政府可以没收一切属于敌对政党组织的财产,可以任意取消任何人的公民权,控制乡村并建立农场,控制公民投票,控制舆论,使教会服从国家领导(页358)。
7月14日之后,德国议会彻底成为空壳。之后希特勒将律师纳入纳粹党控制的“德国法律阵线”和“德国法学会”。纳粹还相继建立了“人民法庭”和“特别法庭”,可以绕开正式的司法程序定罪判刑。整个德国法律体系纳粹化了。
[德]克劳斯·费舍尔著《纳粹德国:一部新的历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